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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还是违法放贷?
银行员工涉贷犯罪的罪名辨析

2026-06-26
阅读时间:约 20 分钟
媒体报道

南京刑事律师肖乐的专业解答

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近 20 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专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控告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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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银行员工涉贷犯罪的核心分野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中介事前通谋分赃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最高无期),仅审核疏漏则属违法发放贷款罪(最高15年)。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基层客户经理属调查岗仅对调查环节负责,不应承担全链条责任。三条出罪路径:仅违反内部制度不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仅限法律和行政法规)、过失不构罪、违法发放未达200万立案标准。辩护应层层审查:先判断是否贷款诈骗共犯,再判断是否违法发放贷款罪,最后审查出罪事由。

贷款中介勾结借款人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事发后银行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个关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涉案银行员工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究竟该定贷款诈骗罪,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两个罪名量刑差距悬殊——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也关系到司法公正。

两罪最根本的分野,在于银行员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若银行员工与贷款中介、借款人事前通谋,分工配合骗取贷款并瓜分赃款,则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反之,若银行员工只是基层客户经理,既未参与骗贷预谋,也未分得贷款资金,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即便审核存在疏漏,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银行贷款流程实行审贷分离:调查岗负责贷前调查,审查岗负责贷款审查,审批岗负责审批,放款岗负责放款操作。基层客户经理属于调查岗,仅对调查环节的失误负责。然而现实中,许多案件的客户经理恰恰是整个链条中地位最低、权限最小的一环,追责时却首当其冲。

即使认定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也不意味着必然入罪。本罪存在多条出罪路径:其一,"违反国家规定"有严格的层级限制,依据刑法第九十六条,仅违反银行内部制度和操作手册并不满足这一构成要件。其二,本罪以故意为要件,过失不构成犯罪。其三,追诉标准有明确的量化门槛,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才予立案追诉。

在贷款中介黑灰产日益猖獗的当下,真正的犯罪源头是组织策划骗贷的贷款中介和职业背债人。对于与贷款中介通谋、参与骗贷分赃的银行员工,应当依法严惩;但对于仅因审核不严、工作存在瑕疵的基层员工,通过内部纪律处分、经济追责等方式处理即可,不宜一律上升为刑事犯罪。精准区分、分层处理,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肖乐律师认为,辩护实践中应当坚持层层审查的思路:先判断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再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后审查是否存在出罪事由。唯有层层把关,才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让每一起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经得起法律检验。

原文出处

本文首发于交汇点新闻,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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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乐律师

我是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专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控告与辩护。在金融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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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乐律师】

肖乐律师,南京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210536464,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熟悉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办案逻辑与证据审查标准,兼具公安专业知识与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技术背景,擅长电子数据、鉴定类证据的质证与辩护突破。专注刑事案件,主打快速会见、全案证据梳理、法律文书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专项辩护,深耕经济类、网络类、涉企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擅长辨析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边界,重点围绕案件定性、证据瑕疵开展辩护,多起案件实现侦查取保、审查起诉不起诉、重罪改轻罪、大幅降量刑结果。同时提供企业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风险处置服务,办案注重证据导向,务实理性,重视案件全流程细节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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