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法律干货

黑恶势力犯罪认定——
“软暴力”的实质判断与证明路径

2026-09-21
阅读时间:约 28 分钟
黑社会犯罪

南京刑事律师肖乐的专业解读

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深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精细化辩护,擅长从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与电子数据三个维度审查涉黑恶指控。

132-7663-3159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48层

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核心摘要:

“软暴力”的认定包含行为手段层与效果评价层的双层结构,两个“足以”均应以一般人标准作客观危险判断,而非仅凭被害人陈述。软暴力不能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特征独立认定,须证明其体现组织意志并与非法控制形成印证。网络软暴力同样遵循实质判断路径,取证重点在电子数据的固定与溯源。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软暴力意见》)施行已逾数年,“软暴力”的认定已从一种例外性补充,发展为黑恶势力行为特征证明中的高频争点。实践中,司法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围绕“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具体手段的争议,表面上看是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深层则反映出一个尚未被完全消化的规范命题:当暴力以“软”的面目出现时,我们凭借什么将其评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行为?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这一命题,很具有现实意义。

一、“软暴力”入罪的规范逻辑:从物理强制到心理强制

刑法上传统的暴力概念,长期围绕对人的身体施加有形物理力展开,即便扩张至威胁,也往往要求以立即实施暴力相要挟。而“软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手段本身通常不直接表现为物理强制,却意在形成精神上的压制与心理上的恐惧。《软暴力意见》第一条对“软暴力”作出了列举式加兜底的规定,将其界定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从这一规定可以提取出“软暴力”认定的双层结构:行为手段层与效果评价层。手段层面,要求存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具有“组织性”和“不法性”。效果层面,则要求上述行为“足以”产生心理强制或对人身、财产及正常生活秩序的实质影响。此处的“足以”并非指个案中被害人已经实际产生了恐惧,而是以一般人标准进行客观判断。这一转化,实际上将软暴力的不法本质,从行为本身的物理样态,转向了行为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结果——侵害民众的安全感,破坏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将“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作为主观目的要件,将软暴力的认定与一般民间纠纷、情绪化冲突相区隔。如果行为人并非为实现不法目的,而仅因偶发性矛盾实施滋扰,即便客观上造成他人不安,也不应径直归入涉黑恶软暴力的范畴。

二、核心要素的实质判断:对两个“足以”的证明要求

《软暴力意见》在界定心理强制和人身财产影响时,均使用了“足以”的表述。这引出了软暴力认定中最具张力的证明问题:“足以”是客观危险的标准,还是一种对因果关系的推定?

从条文文义看,“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应采客观危险说,即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以一个理性的、与被害人有相同或相似处境的第三人的感受来评判。如果行为手段并未达到令一般公众产生心理强制的程度,哪怕特定被害人因特殊敏感而心生恐惧,也不能据此认定行为属于“软暴力”。反之,如果手段已明显具备恐吓、胁迫的性质,即便被害人暂时没有屈服,仍可认定“足以”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常有仅凭被害人陈述“我很害怕”便直接认定心理强制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证明方式存在简化逻辑的危险,应将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作为辅助参考,结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组织背景等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第二个“足以”——“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其本质系对客观危险和实害可能性的双重描述。与心理强制侧重于精神层面不同,此一要件更关注行为的物理影响效果。例如,纠集多人持续多日围堵经营场所,即使未发生肢体冲突,也已实际妨碍经营活动,达到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财产运作的程度。对于该标准的把握,裁判者应重视行为对法秩序的客观破坏程度,即行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剥夺或严重妨碍了被害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动空间与决策自由。

三、行为手段的判断细节:以“滋扰”“聚众造势”为例

软暴力的手段样态多样,以常见的“滋扰”为例,《软暴力意见》第五条对“滋扰”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包括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但这些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并非自动成立,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以有组织的方式、反复持续实施,以及是否产生足以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效果来判断。

以讨债型“软暴力”为例,行为人安排多人轮流在债务人住所外静坐、播放哀乐、摆放花圈,不实施殴打,却使债务人全家不敢出门。这种情况下,评判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存在某一次具体的语言威胁,而在于行为整体所传递出的威慑信息:持续性的骚扰和不可预测的行动升级可能,使被害人陷入随时可能遭遇更严重侵害的恐惧之中。司法人员在认定时,应当着重审查组织性、持续性和非对称性。如果是偶发的、个人的、一次性的过激举动,即便被害人感到不安,也难以完全对应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

“聚众造势”同样需要实质理解。聚众造势之所以能够被认定为软暴力,是因为它借助人数优势制造出压迫感,传递“组织可以随时调动力量”的信息。如果仅是人数较多,但无任何施加压力的言语或行为,比如纯粹静默举牌、未堵塞通道,是否仍然构成软暴力?笔者认为,仍须观察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干扰相对人的意思自由。例如,数十人统一着装在某公司门前站立数小时,即使没有言语威胁,配合行为人的既有恶名,足以令公司员工和往来客户产生不安全感,进而影响公司运营,便可以评价为聚众造势型的软暴力。相反,若不能证明人数聚集与任何不法目的相关联,单凭人多聚集不能得出软暴力的结论。

四、组织性、非法控制特征与软暴力的勾连

扫黑除恶案件中,软暴力的认定不能独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证明体系,尤其需要与"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相互印证。

行为特征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软暴力作为"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与暴力、威胁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是在组织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就需要证明软暴力并非个别成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组织意志、有预谋、有分工、有善后安排的系统性操作。实践中,有些案件将成员单独实施的、与组织利益关联度不高的滋扰行为,直接归入组织犯罪,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核心是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软暴力在此扮演的角色,是通过制造心理恐惧和社会恐慌,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支配力。认定软暴力是否助力了非法控制,不应仅看具体违法犯罪的数量或被害人报案的次数,而应更多考察该区域的普通群众是否因这些行为普遍产生了心理恐惧,市场参与者是否因此被迫放弃了交易机会,其他经营者是否因忌惮报复而退出。这种影响往往难以量化,却是判断是否形成非法控制的实质根据。在证据审查上,需要尽可能收集行业同行、周边群众、基层组织人员的证言,结合价格异动、市场份额变化等客观数据,描摹出软暴力所产生的非法控制图景。

五、网络软暴力:新场域下的认定前沿

随着有组织犯罪向信息网络空间延伸,利用网络实施的软暴力成为实践中的新难点。《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网络软暴力的典型样态包括:组织网络水军进行恶意差评、散布谣言、人肉搜索、发布侮辱恐吓信息,甚至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数据滋扰、流量攻击等。

相较于物理空间的软暴力,网络软暴力呈现出更强的匿名性、扩散性和受害群体不特定性。这给"足以产生心理强制"的判断带来挑战。物理空间中,被害人恐惧的来源往往较为明确,行为人和组织背景可感知;而在网络空间,信息瞬间放大,被害人不清楚攻击者身份,却更容易因为信息被广泛传播、隐私被无底线暴露而产生极大恐慌。笔者认为,网络软暴力的认定仍应遵循实质判断路径,重点考察行为是否足以使普通公众在同等情境下产生显著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经营。例如,长期组织人员对某企业网店进行恶意举报、刷差评,致其搜索排名骤降、商誉受损,这种影响与物理上围堵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等值性,可以认定为网络软暴力。

同时,应注意证据的特殊性。网络软暴力的取证需侧重电子数据的固定与溯源,包括账号关联性、组织指令的传播路径、发布内容的点击转发量及实际导致的商业后果等。不能仅以网络上有负面言论就认定存在有组织的网络软暴力,必须查明信息的初始发布者、传播链条及其与涉案组织的关联。

六、认定中的证据难题与辩护观察

软暴力的认定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对整体行为模式的综合判断。由于软暴力往往没有明显的伤痕、无直接的物理损害痕迹,客观性证据相对匮乏。实践中,部分案件出现主要凭言辞证据定案的现象。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应有意识地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调取反映滋扰行为的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过书证固定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和利益分配;委托专业机构对名誉损害、经营损失等进行评估。在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仅有多份模糊性、情绪化陈述时,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从辩护角度看,软暴力案件可以着重把握几个切口:一是手段能否达到"足以"的标准,通过提出同情境一般人的反应实验、证人双向调查等方法,争取削弱心理强制的认定;二是行为与组织关联性的切断,证明行为系个人临时起意或债务纠纷的过激解决,与组织无关;三是非法影响范围的限缩,对于仅针对特定对象、偶发且未扩散社会影响的滋扰,努力排除其与非法控制的关联。这些路径旨在协助法庭剥离附着在软暴力之上的情绪化标签,回归规范判断。

七、在拔高与放纵之间寻找精确的标尺

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之后,软暴力的认定将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各类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它像一根探针,测试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的理解。过于宽松,容易将一般违法甚至不道德的商业手段泛化为黑恶犯罪;过于严苛,又可能使精心规避硬暴力的新型有组织犯罪逃脱制裁。笔者始终认为,精准司法的要义,不在于追求定罪率或宣告无罪的数字,而在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能经得起行为手段、心理强制、组织关联、非法控制四个层面的递进检验。唯有坚持以客观证据为基座,以实质判断为工具,才能使"软暴力"这柄规范利剑,既锋芒不减,又不伤及无辜。

关于肖乐律师

我是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后转职刑事辩护律师。持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资质,擅长从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中寻找突破口,深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精细化辩护。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涉黑涉恶指控,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联系咨询。

132-7663-3159
xiaole@vtlaw.cn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48层

【关于肖乐律师】

肖乐律师,南京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210536464,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熟悉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办案逻辑与证据审查标准,兼具公安专业知识与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技术背景,擅长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鉴定类证据的质证与辩护突破。专注刑事案件,主打快速会见、全案证据梳理、法律文书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专项辩护,深耕经济类、网络类、涉企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精细化辩护。

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建议。